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兰**向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尚欠利息2421.65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计算方法支付2014年8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所产生的罚息;被告李**、兰**向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兰**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5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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