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吴**、申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吴**、申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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