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吴**、申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王**与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邸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天津**有限公司、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杜**、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左**与天津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亮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滨海分行与王**、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