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李*与被告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苑文*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2467元,分别于2014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20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12467元;案件受理费7487元,减半收取3743.5元,保全费2582元,共计6325.5元,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并偿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双方曾于2014年10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南执恢字第21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苑文志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金禧园2-3-203号房屋进行拍卖,拍卖程序正在进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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