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与天津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锋诉被告天津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75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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