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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天津港保**流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港保**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上诉人天津**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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