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渤海**津塘沽支行与被告邵**、被告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渤海**津塘沽支行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渤海**津塘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渤**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4元,减半收取528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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