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14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天津市红桥区××××花园××园××-×-×××号房屋底档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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