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源平五金销售经营部诉被告中建二局第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源平五金销售经营部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源平五金销售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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