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天津**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天津水上公园)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