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赵**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收取100元,退还原告14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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