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与被告天津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未提供曾向被告提出变更公产房屋承租人申请的证据,经告知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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