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天津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嫌犯罪,并已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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