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解**津唐办事处与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津唐办事处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津唐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解**津唐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津唐办事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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