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王**、王**、王**与被告王**法定继承纠纷重审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三原告王**、王**、王**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三原告表示不补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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