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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谢**的委托代理人黄**、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33元,退还上诉人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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