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谢**的委托代理人黄**、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33元,退还上诉人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