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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技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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