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技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