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胡**、被告相识时间极短,仓促成婚,婚前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即时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身体有病,家庭的重担全压在原告身上,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被告胡**为报复原告要求离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双方的犯罪行为,原、被告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双方均在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这是原告第三次起诉了,前两次法院都没有判决离婚,被告这次也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如果原告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那被告同意离婚,以前的债务也不要原告负担了。双方现在没有财产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胡**、被告相识时间极短,仓促成婚,婚前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即时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身体有病,家庭的重担全压在原告身上,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被告胡**为报复原告要求离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双方的犯罪行为,原、被告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双方均在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法庭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培养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尤其是婚后双方经常争吵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为此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法院虽未准许离婚,但双方在之后的生活中并无和好的情形,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及目前孩子的现状,确定婚生女胡**原告生活,由被告根据其经济能力和胡**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胡**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6年3月起每月给付胡**抚养费500元,至胡**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