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完毕,今后互无纠葛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王*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林**、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米*和与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与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加**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