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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完毕,今后互无纠葛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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