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杨**,第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李**与天津加**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隋**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风友与刘**、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陆*、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颂世尚贤医疗机构**限公司与海航天**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实(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件十五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红桥公司与天津市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