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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颂世尚贤医疗机构**限公司与海航天**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天津颂世尚贤医疗机构**限公司与被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富**有限公司、天津**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8895.87元。于2016年3月15日原告以庭下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039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已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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