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与被告范**、被告天津**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来撤回对被告范**、被告天津**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自愿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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