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开庭后原、被告经过协商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王*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林**、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米*和与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与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加**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来与范**、天津市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限公司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