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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开庭后原、被告经过协商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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