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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天津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李*,被上诉人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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