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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询,被告承认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自愿负担本案鉴定费6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原告平安银行**和平支行撤回起诉;

二、本案鉴定费6600元由被告张**自愿负担。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平安**津和平支行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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