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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丁**、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丁**、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1.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两审法院未能充分核查涉案50万元借款的来源、组成等基础事实,再审申请人在《还款协议保证书》上签名及向被申请人转款,属挽救再审申请人之子、案外人刘*与岳*婚姻关系的附条件赠与,在二人离婚后有权撤销,无需支付剩余27万元款项;岳*与刘*在签订还款协议之后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可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并不存在。2.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涉案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其所举证据与诉状自相矛盾,50万元借款数额来源不明,其中包含了刘*因离婚而对岳*的补偿款。3.再审申请人对刘*与岳*之间的债务并不知情,两审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刘*参加本案诉讼以查清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两审民事判决,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丁**、岳*共同辩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还款协议保证书》及《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岳*与刘*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涉案借款包括购房首付款、偿还房屋贷款等多项费用,均已经过再审申请人确认并部分还款。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刘*不是当事人,并无参加本案诉讼的必要。请求依法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对于丁**、岳*提交的《还款协议保证书》及《借据》上其签名的真实性以及依照协议约定实际给付了23万元款项的事实不持异议,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基于维系其子刘*与岳*的婚姻才形成了附条件的赠与关系。现涉案的还款协议和借据,不仅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还款方式与还款期限,而且特别记载借款事项系源于案外人刘*婚前借款。在孙**未能就其关于涉案款项是附条件的赠与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两**院根据《还款协议保证书》及《借据》,结合孙**还款事实,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于法有据,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刘*与岳*协议离婚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刘*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两**院未将其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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