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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刘**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有限公司、王**、刘**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80元,退还上诉人王天会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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