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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天津光**限公司与天津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天津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曹**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光**限公司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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