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按照被告理赔程序及理赔要求正常理赔,原告方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被告的理赔程序及理赔要求进行正常理赔为由,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即17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