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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赵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被告婚后总是无故与原告争吵,对家庭、孩子漠不关心。2015年8月25日,双方争吵中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不让原告回家。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随被告共同生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一×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生一子赵**,××××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8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至今未回。现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发生矛盾,被告父亲经常参与其中,造成矛盾重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准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应相互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原告所述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以不准离婚为宜。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互相沟通、互相关心和体贴,共同维系家庭和睦。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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