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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美**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美**限公司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美**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美**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天津美**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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