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书记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牛**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期间,无证驾驶津G×××××号夏利牌小轿车,行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加油站附近时,其车前部撞到山东籍来津务工人员李**身体左侧后部,致李**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在原地保护现场等待归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证人李**、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被告人牛**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归案后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悔罪,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并尽最大努力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牛**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期间,无证驾驶津G×××××号夏利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津岐公路东侧路面靠近中间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小站镇迎新村加油站附近时,因发现情况晚、未保证安全,其车前部撞到山东籍来津务工人员李**身体左侧后部,致李**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在原地保护现场等待归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李**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1、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7日0时50分,天津市**路大队接110报警称:在津南区津岐公路前营村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车辆驾驶人牛**在现场等候民警,并随民警回队接受调查。

2、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牛**非网上在逃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3、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是李**的哥,2015年11月8日得知李**出交通事故死亡,并已对尸体进行了辨认。

4、证人张**的证言,证明我和牛**都是跑出租的,2015年11月7日0时30分许,我接到牛**的电话,说他在津岐公路迎新村附近撞了一个行人,于是我开车去找牛**,路上我就打了120电话。我到现场后,牛**自己拨打了110报警,后来民警就来了。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经天津市**路大队认定,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不承担事故责任。

6、被害人李**的尸检报告书,证明对被害人李**的尸检情况。

7、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津G×××××夏利牌小型轿车因本次事故导致部分机件损坏,不能对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津G×××××夏利牌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不低于51km/h;津G×××××夏利牌小型轿车前部与行人接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行人李**位于津G×××××夏利牌小型轿车前方,身体左侧后部朝向津G×××××夏利牌小型轿车来车方向。

8、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证明送检的牛××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9、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情况。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交管部门对牛××的处罚情况。

11、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证明津G×××××夏利牌小型轿车的基本信息。

12、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证明牛××的驾驶人信息。

13、驾驶证复印件,证明牛××的驾驶证情况。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0000元,被害人放弃对被告人责任的追究。

2、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3、收据,证明被害人已收到赔偿款。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公诉人及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