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石油**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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