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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并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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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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