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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