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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住**责任公司与石**、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德住房**责任公司诉被告石**、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来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德住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7969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中德住房**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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