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德住房**责任公司诉被告石**、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来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德住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7969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中德住房**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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