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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冶**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南方(**限公司、佛山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易有限公司因与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00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6月5日向天津市公安局报案称被上诉人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曾**骗取国有资产,请求立案侦查。曾**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被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侦查,现曾**在逃,该案处于侦查中。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款项即为该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因该刑事案件尚未终结,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依照《规定》第三条,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曾**涉嫌犯罪,不影响被上诉人作为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依据《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0059-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天津**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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