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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6年12月5日补办的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曾用名张嘉懿),现年8周岁,现随原、被告二人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未深入了解,婚后二人生活偶有拌嘴,婚后被告多次无缘无故驱赶前来服侍和探望的原告家属。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经常吵架,从2014年12月初双方就开始分屋居住。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女人年满十八周岁止;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双方婚前恋爱一年多,共同生活已10年,感情基础牢固。共同生活中,偶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多沟通、包容、理解,能够消除彼此间的误会,夫妻感情未到破裂程度。现双方仍共同生活居住、并未分居,共同抚养孩子,婚生女现已8周岁,原告考虑到夫妻多年的感情及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表示不愿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6年12月5日补办的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曾用名张嘉懿),现年8周岁,现随原、被告二人共同生活。2005年5月份,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感情问题各执己见,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主张,夫妻感情很好、并未分居生活,偶有争吵只是缺乏沟通、理解,被告提出在共同生活中也一直在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婆媳关系,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相识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女,更应倍加珍惜家庭关系,努力培养夫妻感情,谨慎对待婚姻问题。原、被告虽有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理解,冷静、妥善的处理好家庭矛盾,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要求与被告张二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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