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星池,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在工作中相识,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在一起共同生活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发现被告性格粗暴,独断专横,在发生矛盾时,被告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身心遭受巨大损害,被告做事不计后果,一意孤行,没有担当,在没有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草率辞职,导致两人生活质量下降,仅靠原告的工资生活,原告因此承担了巨大的生活经济压力,也因此无法实施生育计划。被告对原告父母也不尊重,经常用低俗语言辱骂原告父母,因这些矛盾,两人积怨越来越深,无法化解,双方于2014年9月21日分居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离婚未果。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辞职,但是被告辞职之前已与原告达成了共识,原告同意被告辞职考研。且被告与原告没有原则性矛盾,被告是真心实意同原告过日子。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也曾多次找过原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导致矛盾。因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自2014年9月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希望同原告回家继续生活,但原告坚持离婚,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结婚时间尚短,夫妻之间需要进一步加强情感交流。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愿意缓和夫妻关系,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并满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