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事务所与被告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事务所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天津**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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