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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事务所与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事务所与被告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事务所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天津**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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