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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在法定期间依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住址天津市和平区××道××号送达诉讼文书,因查无此地址而未能送达,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被告李**出入境记录,显示其于2001年5月12日出国后至今未回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虽原告户籍地为本市和平区××道,但该地点房屋已拆迁,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东丽区××道××里××号,现其亦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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