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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满志有、陈**与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相识,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0月15日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马*×。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多次产生矛盾,2014年10开始,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经询问也不告知原告去向,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及婚生子情况属实,其他陈述并不属实。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但被告并没有夜不归宿的情况,孩子平时生活及学习主要由被告及父母照顾,考虑到被告多年对家庭及孩子的付出,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性,为了孩子及家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双方于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马*×。双方婚后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同学关系相识、相恋,婚前感情较好,双方经历了从相识、恋爱、结婚到生子的全过程,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情感基础,婚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为了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双方理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照顾,而不应以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由草率离婚。综合考量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现状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的因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据此,对原告提出的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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