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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夏天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被告脾气暴躁,性格粗鲁,有酗酒恶习,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常泡歌厅,深夜回家,双方为此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从未向家里交过生活费,并且经常说瞎话骗取原告钱财,被告根本没有做到丈夫的责任和担当,故原、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现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还有继续生活的可能,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因为经济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3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经济问题等发生争议。原、被告自2014年9月30日开始分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并经过了多年的婚姻生活,故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实现家庭和睦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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