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天津市**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02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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