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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公司与天津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久盛**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来院,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采取强制错误且该公司已不再经营,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无法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久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8317元,减半收取4159元,由原告久**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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