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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评与连振南、张**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评因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评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二被上诉人连振南、张**的委托代理人成和彬**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上诉人秦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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