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李**、严**、严**、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李**、严**、严**、庄**应承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截止到2015年3月11日所欠借款本金12999740.28元,利息257051.85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106341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案款已执行到位973381.20元,剩余案款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李**、严**、严**、庄**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李**、严**、严**、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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