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937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天**有限公司负担13485元,由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2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