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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进出口天津公司良王*仓库与天津津**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天津公司良王*仓库(以下简称良王*仓库)与被告天津津**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良王*仓库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津**司委托代理人姜**、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仓库诉称,原告与被告自1993年成立仓储合同关系,被告将其货物存放于原告仓库中,并由原告进行管理,被告按双方对账结果向原告支付仓储费用。被告起初均按时支付仓储费用,但随着其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开始出现欠付原告仓储费用的情形。截至2014年8月,被告欠付原告仓储费用1696146.8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确认上述欠付金额并承诺自2014年9月起分批偿付。然而,被告却至今未向原告偿付任何款项,且在此过程中又产生巨额仓储费用,截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仓储费用1915506.8元,被告对上述欠付款项事实及金额均以确认,但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拖,拒不付款,被告此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仓储费用人民币1915506.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津**司辩称,认可欠原告的仓储费用的事实,但是公司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1992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建立仓储合同关系,被告将其货物存放于原告仓库中,并由原告进行管理。起初被告均按时向原告支付产生的仓储费用,但因被告经营状况的恶化,出现欠付原告仓储费用的情况。直至2014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其中确认欠付原告仓储费用1696146.8元,并约定从2014年9月起,每月偿还欠款100000元,还清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出具计划后,被告未按计划向原告支付仓储费,在此期间又产生了仓储费用,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再次对产生的仓储费进行对账,确认共欠原告仓储费1915506.8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付款计划》、《2014年08-2015年11月外贸库仓储费报表》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仓储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仓储合同关系建立后,被告累计欠原告仓储费1915506.8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津**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包装进出口天津公司良王*仓库仓储费人民币1915506.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0元,由被告天津津**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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