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服**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天津**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要求本案移送天津**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答辩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与案外人天**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书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书中的管辖约定对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管辖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