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机电**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天津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天津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天津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天津机电**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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